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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個人資料保護法 (民國 112 年 05 月 31 日 修正)
第 26 條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依第二十二條規定檢查後
,未發現有違反本法規定之情事者,經該非公務機關同意後,得公布檢查
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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