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33503660人
法規名稱: 電子簽章法 (民國 113 年 05 月 15 日 修正)
第 8 條
文書依法令規定應以書面保存者,如其內容可完整呈現,並可於日後取出
供查驗者,得以電子文件為之。
前項電子文件,得併同保存其發文地、收文地、網路協定位址、簽署歷程
、日期、時間及其他足以驗證、鑑別電子文件內容真偽之資料訊息。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