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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子簽章法
(民國 113 年 05 月 15 日 修正)
第 6 條
以數位簽章簽署電子文件,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推定為本人親自簽名或 蓋章: 一、使用經主管機關依第十二條或第十五條許可之憑證機構簽發之憑證。 二、憑證未逾有效期間及其使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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