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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 (民國 103 年 09 月 25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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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人民陳情案件由陳情事項之主管機關受理;非屬收受機關權責者,應
    逕移主管機關處理,並函知陳情人。但涉及二個以上機關權責並遇有
    爭議,由其共同之上級機關處理。
    前項陳情案件之內容涉及風紀或原機關顯有處置不當者,應由上級機
    關或上級機關交由所屬其他適當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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