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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 (民國 103 年 09 月 25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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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人民陳情案件經主管機關處理後,陳情人如有不同意見再向其上級
      機關陳情時,該上級機關應視案情內容,依權責逕予處理,或指示
      處理原則後函轉原機關處理,並由原機關將處理情形以書面陳報該
      上級機關。
      前項向其上級機關陳情之內容涉及風紀或原機關顯有處置不當者,
      應準用第六點第二項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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