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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環境教育法 (民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
第 5 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推動國家環境教育政策,應擬訂國家環境教育綱領,報行
政院核定;其變更時,亦同。
前項綱領每四年至少通盤檢討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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