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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能源管理法 (民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修正)
第 8 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既有能源用戶所使用之照明、動力、電熱、空調、
冷凍冷藏或其他使用能源之設備,其能源之使用及效率,應符合中央主管
機關所定節約能源之規定。
前項能源用戶之指定、使用能源設備之種類、節約能源及能源使用效率之
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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