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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能源管理法 (民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修正)
第 23 條
能源用戶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八條所定關於能源使用及效率之規定者,
主管機關應限期命其改善或更新設備;屆期不改善或更新設備者,處新臺
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再限期辦理;屆期仍不改善者,按次加
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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