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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能源管理法 (民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修正)
第 22 條
能源供應事業違反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未設置能源儲存設備或儲
存安全存量者,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辦理;逾期不遵行者,處新臺幣十五
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再限期辦理;逾期仍不遵行者,得加倍處
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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