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供應事業違反第七條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未設置能源儲存設備或儲 存安全存量者,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處新臺幣 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再令其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 善者,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