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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能源管理法 (民國 115 年 09 月 23 日 修正)
第 22 條
能源供應事業違反第七條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未設置能源儲存設備或儲
存安全存量者,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處新臺幣
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再令其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
善者,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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