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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能源管理法 (民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修正)
第 20-1 條
未經許可而經營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能源產品之輸入、輸出、生產、銷售
業務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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