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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民國 108 年 01 月 16 日 修正)
第 67 條
人民或團體得敘明事實或檢具證據資料,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檢
舉違反本法之行為。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檢舉人之身分應予保密;前項檢舉經查證
屬實並處以罰鍰者,其罰鍰金額達一定數額時,得以實收罰鍰總金額收入
之一定比例,提充獎金獎勵檢舉人。
前項檢舉及獎勵之檢舉人資格、獎金提充比例、分配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
之辦法,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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