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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民國 108 年 01 月 16 日 修正)
第 62 條
專業技術管理人員違反依第十八條第二項、第二十三條第一款及第二十九 條準用該二條所定辦法中有關訓練及執行業務之規定者,處新臺幣四千元 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必要時,得撤銷或廢止其合格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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