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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民國 108 年 01 月 16 日 修正)
第 60 條
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或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販賣或轉讓之郵購、電
子購物經營者或其他提供交易平台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
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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