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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民國 108 年 01 月 16 日 修正)
第 57 條
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依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四十八條第三項規定 所為之查核、命令、抽樣檢驗或封存保管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 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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