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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民國 108 年 01 月 16 日 修正)
第 38 條
製造、使用、貯存、運送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及經中央主管機關
指定公告具有危害性之關注化學物質,其相關運作人應組設聯防組織,檢
送設立計畫報請主管機關備查,輔助事故發生時之防護、應變及清理措施
。
前項聯防組織之應輔助事項、申請、計畫提報、有效期限、變更、訓練、
查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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