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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民國 108 年 01 月 16 日 修正)
第 36 條
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及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具有危害性之關
注化學物質,其相關運作人應採取必要之防護第三人措施,並依規定對運
作風險投保責任保險。
前項應投保責任保險之運作人及保險標的、保險契約項目、最低保險金額
、保險內容、文件保存及相關內容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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