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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民國 108 年 01 月 16 日 修正)
第 33 條
經核准登錄之化學物質資料,得提供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作為管理其目的事 業使用化學物質之用,並供中央主管機關作為評估、篩選及公告為毒性化 學物質或關注化學物質之依據。經備查之申報資料,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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