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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民國 108 年 01 月 16 日 修正)
第 29 條
關注化學物質其他運用相關規定準用第十二條、第十四條至第十六條、第
十八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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