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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民國 108 年 01 月 16 日 修正)
第 17 條
毒性化學物質之容器、包裝、運作場所及設施,運作人應依規定標示毒性
及污染防制有關事項,並備具該毒性化學物質之安全資料表。
前項容器、包裝、運作場所、設施之標示與安全資料表之製作、分類、圖
示、內容、格式、設置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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