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33597554人
法規名稱: 環境用藥管理法 (民國 105 年 12 月 07 日 修正)
第 8 條
本法所稱劣質環境用藥,指環境用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未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而添加或變更著色劑、防腐劑、香料、溶劑或
    賦形劑。
二、有效成分含量與容許誤差範圍不符。
三、超過有效期限。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