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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環境用藥管理法 (民國 105 年 12 月 07 日 修正)
第 51 條
專業技術人員違反依第十九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再訓練、執行業務、
離職報備之規定者,處新臺幣四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必要時,得撤
銷或廢止其合格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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