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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環境用藥管理法 (民國 105 年 12 月 07 日 修正)
第 29 條
環境用藥微生物製劑得使用於各生態、水源等保育或保護區;其運作申請
、紀錄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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