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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環境用藥管理法 (民國 105 年 12 月 07 日 修正)
第 26 條
環境用藥之貯存、置放、數量、地點、使用藥劑種類、人員安全防護設備
、污染防治措施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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