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自願揭露及標示物品或其包裝、容器資訊之業者 ,違反依同條第三項所定辦法有關揭露或標示內容、方式之規定,由中央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 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