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操作手冊
法規動態
法規體系
法規位階
法規名稱
綜合查詢
法規異動
法規草案
訴願決定書
相關網站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8259799人
查閱內容
法規名稱:
資源回收再利用法
(民國 98 年 01 月 21 日 修正)
第 25 條
依第十五條及第十八條規定有申報或記錄義務者,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申 報不實或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為虛偽記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司法解釋
判例
裁判
決議
法律問題
行政函釋
訴願決定書
相關法條
歷史法條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