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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資源回收再利用法
(民國 98 年 01 月 21 日 修正)
第 20 條
依廢棄物清理法公告之應回收廢棄物,且屬本法公告之再生資源者,其回 收、貯存及回收清除處理費用之收支、保管及運用,依廢棄物清理法之規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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