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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資源回收再利用法 (民國 98 年 01 月 21 日 修正)
第 19 條
再生資源未依規定回收再利用者,視為廢棄物,應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回
收、清除、處理。
再生資源無法再使用、再生利用時,應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清除、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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