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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資源循環推動法 (民國 115 年 06 月 17 日 修正)
第 15 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公告一定規模之營建工程,其工程主辦機關或起造人
應於規劃設計及施工階段遵行綠色設計準則指定項目。 
各工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前項指定項目,檢討營建工程設計施工
技術及作業規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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