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公告一定規模之營建工程,其工程主辦機關或起造人 應於規劃設計及施工階段遵行綠色設計準則指定項目。 各工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前項指定項目,檢討營建工程設計施工 技術及作業規範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