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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資源循環推動法 (民國 115 年 06 月 17 日 修正)
第 14 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公告一定種類、規模之產品應遵行綠色設計準則指定
項目,其製造、輸入業者應於公告所定期限檢具產品綠色設計文件向中央
主管機關申請核定符合綠色設計準則及發給循環標誌。 
非屬前項指定公告之產品,其製造、輸入業者得自願遵行綠色設計準則,
並檢具產品綠色設計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定符合綠色設計準則及發
給循環標誌。 
依第一項指定公告之產品應使用一定比率或數量再生粒(材)料者,其製
造、輸入業者應提送再生粒(材)料來源、使用總量、產品產量及銷量等
資料,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驗證方式或機構查驗後,報中央主管機關備
查。 
第一項、第二項之申請程序、綠色設計準則之性能規範與評估驗證機制、
應遵循之原則項目、產品綠色設計文件應記載事項、審查、標誌、核定事
項、變更、查核、抽樣檢驗、廢止,與前項資料備查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
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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