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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資源回收再利用法
(民國 98 年 01 月 21 日 修正)
第 13 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指定公私場所限制或禁止使用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 告之物品、包裝或容器。 前項物品、包裝或容器之材質、規格、限制或禁止使用方式,由中央主管 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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