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後,應自指定期限起,遵行經指定之下列事 項: 一、回收再生資源之種類及回收方式。 二、產品標示使用之材質及再生資源比例。 三、產品標示分類回收標誌。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前項事業之業別、指定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等,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 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輸入業者輸入與第一項業別生產製造之效能相同或相似之產品,於販賣時 應依第一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