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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環境影響評估法 (民國 112 年 05 月 03 日 修正)
第 9 條
前條有關機關或當地居民對於開發單位之說明有意見者,應於公開說明會
後十五日內以書面向開發單位提出,並副知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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