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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環境影響評估法 (民國 112 年 05 月 03 日 修正)
第 28 條
本法施行前已實施而尚未完成之開發行為,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命開
發單位辦理環境影響之調查、分析,並提出因應對策,於經主管機關核准
後,切實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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