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8204318人
法規名稱: 環境影響評估法 (民國 112 年 05 月 03 日 修正)
第 20 條
依第七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或第十八條規定提出之文書,明知為不實
之事項而記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
下罰金。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