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7668070人
法規名稱: 環境影響評估法 (民國 112 年 05 月 03 日 修正)
第 2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