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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環境影響評估法 (民國 112 年 05 月 03 日 修正)
第 10 條
主管機關應於公開說明會後邀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相關機關、團體、學
者、專家及居民代表界定評估範疇。
前項範疇界定之事項如下:
一、確認可行之替代方案。
二、確認應進行環境影響評估之項目;決定調查、預測、分析及評定之方
    法。
三、其他有關執行環境影響評估作業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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