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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環境基本法
(民國 91 年 12 月 11 日 公發布)
第 38 條
各級政府應採行必要措施,以促進再生資源及其他有益減低環境負荷之原 (材) 料、製品及勞務之利用。 各級政府之採購,應以再生資源製品及環境保護標章產品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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