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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環境基本法 (民國 91 年 12 月 11 日 公發布)
第 28 條
環境資源為全體國民世代所有,中央政府應建立環境污染及破壞者付費制
度,對污染及破壞者徵收污染防治及環境復育費用,以維護環境之永續利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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