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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環境基本法 (民國 91 年 12 月 11 日 公發布)
第 26 條
中央政府對於環境污染行為,應建立事前許可、機動查核及事業自動申報
制度,以有效管制污染源。
中央政府對於稀有資源及自然與文化資產之利用,應建立事前許可、管制
及稽查制度,以有效保育自然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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