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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環境基本法 (民國 91 年 12 月 11 日 公發布)
第 22 條
各級政府應積極研究、建立環境與健康風險評估制度,採預防及醫療保健
措施,降低健康風險,預防及減輕與環境有關之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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