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33515557人
法規名稱: 海洋污染防治法 (民國 112 年 05 月 31 日 修正)
第 56 條
違反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未依船舶總噸位投保責任保險或提供擔保,
或停止、終止保險契約或提供擔保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
下罰鍰。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