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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海洋污染防治法 (民國 112 年 05 月 31 日 修正)
第 45 條
法人之負責人或監督策劃人員犯第四十條至第四十四條之罪者,加重其刑
至二分之一。
法人之負責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
業務犯第四十條至第四十四條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
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各該條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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