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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海洋污染防治法 (民國 112 年 05 月 31 日 修正)
第 44 條
不遵行主管機關依第四十八條、第五十條或第五十五條規定所為之停工命
令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一千萬
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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