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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海洋污染防治法 (民國 112 年 05 月 31 日 修正)
第 43 條
依本法規定有申請或申報義務,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申請、申報不實或於
業務上作成之文書為虛偽記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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