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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海洋污染防治法 (民國 112 年 05 月 31 日 修正)
第 35 條
各有關機關依本法求償採取應變措施、清除及處理所生費用,包括下列項
目:
一、防止、監控、排除或減輕海洋污染措施所需費用。
二、執行海洋或海岸環境改善及監測之費用。
三、海洋污染發生時執行海洋品質監測及損害調查之費用。
四、油品、污染物採樣分析費用。
五、因海洋污染事件產生海洋廢棄物之清除、處理費用。
六、國內外專家審查、諮詢及差旅費用。
七、執行應變措施、清除及處理所需人員之相關加班、差旅、誤餐、郵電
    、油料、交通運輸工具租賃、應變處所租金等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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