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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飲用水管理條例 (民國 95 年 01 月 27 日 修正)
第 9 條
公私場所設置供公眾飲用之連續供水固定設備者,應依規定維護,並作成
維護紀錄,紀錄應予揭示,並保存供主管機關查驗;其維護方法、頻率、
紀錄之製作方式、揭示、保存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
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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