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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飲用水管理條例 (民國 95 年 01 月 27 日 修正)
第 16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得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
下罰金:
一、違反第五條第一項規定,經依第二十條規定通知禁止為該行為而不遵
    行。
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經依第二十一條規定通知禁止作為飲用水水
    源而不遵行。
三、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經依第二十四條規定通知禁止供飲用而不
    遵行。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
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
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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