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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噪音管制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第 7 條
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得視轄境內噪音狀況劃定公告各類噪音管制區
,並應定期檢討,重新劃定公告之;其管制區之劃分原則、劃定程序及其
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管制區有特殊需要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劃定並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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