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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噪音管制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第 29 條
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或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未檢送噪音改善或補助計畫
或未依噪音改善或補助計畫執行,經通知限期檢送或改善、補助,屆期仍
未檢送或未依改善、補助計畫執行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請
中央主管機關處營運或管理機關(構)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
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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