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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噪音管制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第 26 條
違反依第十一條第一項所定標準者,除民用航空器依民用航空法有關規定
處罰外,處機動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
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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